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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婚姻篇之夫妻財產制(上):有哪些夫妻財產制?

陳健

2021-11-28

隨著資訊管道以及社會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新人在規劃未來婚姻生活的藍圖中也將夫妻財產制度納進去考量,而我國除了法定財產制以外,也提供了兩種約定財產制供選擇,讓新人們可以選擇自己合適的財產制度。先讓我們用一張表大致了解一下各個財產制的區別。

 

法定財產制

約定分別財產制

約定共同財產制

財產種類

婚前財產

婚後財產

分別財產

共同財產

特有財產

所有權

各自所有

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各自為之

  • 共同財產:

共同管理(含管理費):經他方同意可以處分

  • 特有財產:

各自管理(含管理費):各自處分

清償債務責任

各自負責

共同財產及夫或妻特有財產連帶負責

保全措施

民法§1020之1

無

報告義務

互負報告義務

無

財產關係消滅時之處理

雙方淨剩餘部分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無

訂立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各自取回。

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

家庭生活費用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自由處分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無

資料來源:法務部

       

        就結論而言,大部分夫妻都不會特別約定財產制,因此會依據法規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該財產制度的設計上不僅最為貫徹男女平等的原則,也肯定另一半對家庭、配偶貢獻的價值。其中實務上最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該制度的設計著重在配偶間婚姻關係結束後,如何將財產分配達到符合另一半貢獻程度的公平性。法定財產制將夫妻各自的財產獨立看待,不再有過去財產共同聯合的概念,或應該由先生主導家庭財務管理的認知。而且在婚姻關係結束時,要分配的財產範圍,也僅以「婚後」有付出的收益,扣除掉「婚後」債務後,才是可以計算分配的標的。所以特別像是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這些都不是因為付出而獲得的部份,都不列在剩餘財產計算的範圍內。很多人以為婚姻關係結束,自己(對方)的財產就得分一半給對方(自己),這是錯誤的認知!

 

        除法定財產制之外,次常見的就是約定分別財產制,這個制度上就貫徹了財產各自處理的原則,優點是金錢區分清楚,不會像法定財產制可能會有財產歸屬的模糊空間。現代雙薪家庭普遍,採用分別財產制再提撥共同家庭生活開銷,除了避免兩人撕破臉時還要分鉅額財富給對方的理由外,在過世時可以提高留給子女的遺產數額也不失為一種考量。既然財產各自處理,婚姻關係消滅後也就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總歸來說,每個家庭有屬於自己的規劃,合適的財產制可以符合家庭的個別需求,互相理解、信任與支持,才是婚姻長久的基石。

 

陳健
作者 : 陳健
簡介 : 作者陳健,法學碩士、大學講師,現為博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交易糾紛處理、家事婚姻監護繼承、企業商務紛爭解決及刑事辯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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