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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扶養篇之扶養費標準

陳健

2025-05-27

 一、  什麼是扶養費

扶養費是指有扶養義務的人對於被扶養人,為維持其生活所需而給付的費用。在家庭關係中,扶養費最常見於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以及成年子女對年老父母的扶養責任。通常扶養費包含被扶養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各項費用,例如:生活費用、教育費用、醫療費用及其他必要支出(如交通費、娛樂費等合理生活開銷)。

二、  扶養的依據與程度

        我國扶養制度主要規範於民法親屬編第1114條至第1118條之1。其中民法第1115條明定負擔扶養義務之人的順序依序應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

        在扶養義務上有區分「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兩種,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屬於「生活保持義務」,而其他直系血親間的扶養義務則屬於「生活扶助義務」。兩者差別則在於,前者,無須斟酌扶養義務者之扶養能力,也就是說身為扶養義務之父母雖經濟能力有限,也應該犧牲自己原有生活程度來扶養子女;後者,其扶養之程度,則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0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三、  法院審理扶養費案件常見參考的標準

        在給付扶養費案件中,主張請求扶養費的一方原則上就要針對扶養費支出的金額負舉證責任。但事實上,一般人民日常生活中,很難要求民眾把自己日常生活各項支出金額逐一紀錄並保留發票單據憑證,以供日後有紛爭時進行舉證,這根本上違反常情常理。所以訴訟實務上很難用逐項列舉來計算真實扶養費支出總額。因此法院在審理扶養費案件時,常見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所發布的下列資料來作為計算扶養費的標準:

  1. 各縣市地區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統計表

旨在反映台灣各縣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的消費水平和結構,其內涵包括了食衣住行育樂及醫療保健等項目。

  1. 各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經常性支出

旨在全面性地描繪臺灣各縣市地區家庭的支出狀況。與前者的差異在於「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統計表」所顯現的是「消費性支出」數額,而「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經常性支出」則尚包括了「非消費性支出」(即利息、社會保險等)在內的數額。

        有的法院會認為:「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計算消費性支出項目尚包括:「菸草、燃料動力、通訊及家庭設備、家庭管理」等項目,並非專以未成年人為對象,若干消費項目並非為未成年人所必需,是該等調查結果,亦非可全然採用」。

        但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69號民事判決中則明確指出:「關於未成年子女每日花費固與成年人有間,惟未成年子女於學齡教育,及增進生活技能之培養,諸如課業所需而為課外輔導、才藝、電腦、交遊等部分,相當於成年人於社交、酒、菸草、家庭生活開銷、水電費用、車輛保養、紅包等開銷支出。從而,未成年子女除消費性支出外,尚有非消費性支出,是未成年子女每月所需之經常性支出,與成年人每月所需之經常性支出相仿。……以此為酌定扶養費之標準,有其客觀上依據,且正確反映國民生活水準之數據。而此標準不分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一般日常生活之支出,並以未成年子女目前居住之區域所作成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內容為數據,較符合實際生活所需」。同時該案法院也指出「惟衡諸目前國人貧富差距擴大,且漸有「M型化」社會之趨勢,在財富集中於少數人之情況下,除應參照該調查報告所載之統計結果作為支出標準外,尚應衡量對子女同負扶養義務之父、母2人收入及經濟狀況,始較公允。」

四、  結論

        因此司法實務上普遍來說,若是以「各地區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統計表」之數額計算扶養費應屬於基本款,而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經常性支出數額是可以作為扶養費案件當中請求的一個標準值。但採用的同時,考量社會貧富差距擴大的情形,法院也應再審酌負扶養義務之父母收入及經濟狀況來衡酌最終扶養費確切數字。 

陳健
作者 : 陳健
簡介 : 作者陳健,法學碩士、大學講師,現為博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交易糾紛處理、家事婚姻監護繼承、企業商務紛爭解決及刑事辯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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