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 洪珮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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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
2025-08-04
當一段婚姻中,有一方外遇,社會大眾往往認為「外遇就是有錯,沒資格提離婚」,過去法院實務上,若一方出現外遇,他方並無過失,則外遇方會被認為是這段婚姻中唯一有責的一方,不得由外遇方主動請求離婚,然而,2023年3月24日司法院憲法法庭作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明確指出:現行民法「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違反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
憲法法庭認為,當婚姻關係確實已破裂、且再無修復可能時,強行維繫並無實益,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其所保障者往往僅存維持婚姻之外在形式,而已不具備配偶雙方互愛、互信或相互扶持依存之婚姻實質內涵,亦可能不利長期處於上開狀態下之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因此,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外遇的一方,亦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憲法法庭也建議,為關照離婚後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保障,亦應有周全之配套措施。例如於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外,另考量修法明文規定合理提高他方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比例、令有責配偶給付較高額之贍養費、負擔較高比例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或加重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等不利效果,使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在裁判離婚程序中,得以受到及時有效之法律保護與救濟,並得以獲取公平之實質補償,方符法律秩序維護與國民法感情之期待。
憲法法庭命令立法機關應於上面判決宣示之日起兩年內修正相關條文,建立兼顧憲法保障與弱勢配偶利益的平衡制度。
面對愈加複雜的離婚訴訟見解,無論是外遇方或無過錯方當事人,在遇到離婚、子女親權、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爭執時,都應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律師能協助當事人釐清憲法法庭判決後對案件的實質影響,包含:
針對法院見解的改變擬定訴訟策略
如何準備證據證明婚姻破裂與無修復可能
如何爭取精神慰撫金、扶養費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面對子女親權、會面交往等爭議如何應對
律師也可協助與對方協商和解,避免長期訴訟所帶來的情緒與經濟耗損。
在制度調整的過渡時期,當事人更應善用法律資源、依靠律師專業協助,讓爭執能在合法、公平中妥善解決,以保障自身及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作者 : | 洪珮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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